定陶位于山东省西南部,菏泽市中部,现辖7镇4乡,318个行政村,1044个自然村,58万人,总面积846平方公里,耕地76万亩。地处北纬30度57分至35度14分,东经115度20分至115度40分.定陶县系黄河冲积平原,地势西南高、东北低,微地貌形态分高、平、洼三种类型,分别占总面积的17%、57%和26%。定陶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,冬冷夏热,秋凉春燥,四季分明,日照充足。年平均日照数2525.2小时;年平均降雨量664.5毫米;年平均气温13.7度,蒸发量1887.1毫米,无霜期209天。
定陶债权转移后产生的利益归谁所有
债权转移后产生的利益归谁所有?
债权转移时,从权利通常随主债权一并转移,但若从权利专属于原债权人,则不转移。
债权转移后产生的利益,一般归新债权人。
因为受让人获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,而债权产生的利益就属于从权利。
比如原本金和利息债权转让后,新债权人能得到本金和后续利息。
但要是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,利益归属就按约定来。
案情回顾:
小高对小何享有本金及利息的债权。小高将该债权转让给小问,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,但协议未明确后续利息归属。之后小何偿还本金时,小高认为后续产生的利息应归自己,而小问则主张利息应随债权一同转移归自己所有,双方为此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债权转移时,从权利也随之转移,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。债权产生的利息属于从权利范畴,本案中小高将债权转让给小问后,小问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。
2、由于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仍归小高,所以后续产生的利息应归新债权人小问所有。